中國民用航空局 咨詢通告
文號:民航規(guī)〔2020〕2 號
編號:AC-120-FS-058 R3
下發(fā)日期: 2020 年2 月25 日
合格的航材
1.依據(jù)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jù)CCAR-121、135 部制定,目的是為航空運營人如何確保使用合格的航材提供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135 部航空運營人以及為航空運營人提供維修服務和航材供應的單位。
3.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fā)日起,2016 年3 月31 日頒發(fā)的AC-121-58R2《合格的航材》失效。
4.說明
航空器的維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的使用問題。使用合格的航材對保證航空安全和維護航空運營人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格的航材包括兩個非常重要的屬性,第一是合法性,即應當具備完整、有效的合格證明文件表明符合民航法規(guī)中關于適航性的規(guī)定;第二是確保在儲存、運輸過程中有效保持適航性狀況。另外,為防止非法航材在航空器維修中使用,各民航當局都對航材的可追溯性提出了要求。
5.術語和定義
5.1 民航局批準的生產制造系統(tǒng):指根據(jù)CCAR-21 部批準的生產系統(tǒng),包括:
(1)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PMA) 持有人;
(2) 技術標準規(guī)定項目批準書( CTSOA) 持有人;
(3) 僅依據(jù)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4) 生產許可證( PC) 持有人。
5.2 民航局批準的部件:指根據(jù)CCAR-21 部或CCAR-145 部,在民航局批準的生產系統(tǒng)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準的維修單位維修的,并符合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型號設計數(shù)據(jù)的部件。
5.3 民航局認可的部件:指下述認可的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
零部件:
(1) 根據(jù)CCAR-21 部及雙邊適航協(xié)議認可的其他民航局批準的生產制造體系生產的零部件;
(2) 根據(jù)CCAR-145 部及有關維修合作安排或協(xié)議認可的其他民航局批準的維修單位維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進行的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zhí)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廠家確定的標準件( 如螺母和螺栓) ;
(5) 航空運營人根據(jù)民航局批準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維修的零部件;
(6) 其他民航局規(guī)定的情況。
5.4 標準件:指其制造符合確定的工業(yè)或國家標準或規(guī)范的零件,包括其設計、制造和統(tǒng)一標識要求。這些標準或規(guī)范必須是公開發(fā)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xù)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
5.5 原材料:指符合確定的工業(yè)或國家標準或規(guī)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規(guī)范進行維修過程中的加工或輔助加工的材料。這些標準或規(guī)范必須是公開發(fā)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xù)適航文件中明確的。
5.6 全新航空器部件:指沒有使用時間或循環(huán)經歷的航空器部件( 制造廠型號審定過程中的審定要求經歷或臺架實驗除外) 。
5.7 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指除全新航空器部件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5.8 航材供應商:指向航空運營人提供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航材供應商包括經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其他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航材分銷商,任何僅提供信息、運輸?shù)拇?、代理人?包括機構) 不視為航材供應商。
5.9 航材分銷商:指以自身名義從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廠家、維修單位或其他航材供應商購買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再銷售給其他人的單位或個人。
6.航材的文件和標識
6.1 除標準件和原材料外,民航局批準的全新航空器部件應具備如下合格證件和標識:
6.1.1 由民航局批準的生產系統(tǒng)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fā)的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 AAC-038) ;
6.1.2 根據(jù)CTSOA 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須以永久和易讀的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1) 制造廠家的名稱和地址;
(2) 部件名稱、型號、件號、或型號設計;
(3) 序號和/ 或制造日期;
(4) 使用的CTSO 號。
6.1.3 根據(jù)PMA 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須標明件號,并以標明了“ PMA” 的信函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1) 名稱;
(2) 制造廠家或其標記;
(3) 件號;
(4) 該部件批準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名稱和型號。
注:當有些部件較小或標注件號不實際時,可能僅在信函中注明。
6.2 除標準件和原材料外,民航局認可的全新航空器部件應當由所在國民航當局或其授權的生產系統(tǒng)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fā)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
注:典型的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如美國FAA 的8130-3 表格、歐洲EASA 的Form 1 等,但因美國FAA 的8130-3 表格一般用于出口適航批準,個別航材如不具備該證書,則僅限在美國國內銷售。
6.3 標準件和原材料應提供制造廠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xù)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標準或規(guī)范。
6.4 除航空運營人從其運行航空器拆下并安裝于另一運行航空器的情況外,任何裝機使用的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1) 航空器部件應當為從運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并且最后一次維修和維修放行工作是由獲得CCAR-145 部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的,具有由其簽發(fā)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 AAC-038表) ;
注:上述獲得CCAR-145 部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簽發(fā)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 AAC-038 表) 可以為在確認維修工作符合CCAR-145 部要求的情況下補發(fā)的證書,但應當同時附上維修工作完成后所發(fā)同類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的復件。
(2) 如是從拆解航空器拆下, 其拆解工作應當是由獲得CCAR-145 部相應拆解項目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的,并具備其簽發(fā)的《拆解件掛簽》;拆解后經獲得CCAR-145 部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完整檢測和修理,并由其簽發(fā)適航批準標簽/ 批準放行證書( AAC-038 表) 。
注:1. 維修單位在承修拆解件維修工作前,應當在民航局認可的行業(yè)協(xié)會指定的公開信息平臺確認其真實性,并將相關記錄— 隨同維修記錄一同保存。未能確認其真實性的拆解件不得簽發(fā)維修放行,并應當及時報告民航局。
2. 對于CCAR-145 部維修單位承修的發(fā)動機、螺旋槳或者其他航空器部件,如因可維修性或經濟性原因確定報廢后,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能力范圍內拆解并在經過必要的維修確認其適航性的情況下使用其拆解件,但僅限于本單位的維修中使用并獲得送修人的書面同意。
6.5 除上述證件和標識外,任何航空器部件還應當具備有助于使用人最終確定其適航性的如下適用記錄信息:
(1) 適航指令執(zhí)行狀況;
(2) 服務通告的執(zhí)行狀態(tài);
(3) 時限/ 循環(huán)壽命( 如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還應當包括使用時間、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循環(huán),及能證實其歷史狀況的記錄文件) ;
(4) 庫存壽命數(shù)據(jù)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 保存期間按照相應持續(xù)適航文件中存放要求進行的必要工作的狀況;
(6) 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狀況;
(7) 以往出現(xiàn)過的不正常情況,如:過載、意外終止使用、過熱、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7.航材供應商
7.1 全新航空器部件、標準件或原材料的供應商可以是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tǒng),并應當具備如下有效的適用證明文件:
(1) 生產許可證、生產檢驗系統(tǒng)批準書;
(2)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guī)定項目批準書;
(3) 標準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廠家說明;
(4) 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授權直接發(fā)貨的證明。
7.2 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的供應商可以是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并應當具備如下有效的適用證明文件:
(1) 維修許可證件;
(2) 維修單位手冊;
(3) 維修能力清單。
7.3 當使用非上述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生產系統(tǒng)、維修單位的航材分銷商作為航材供應商時,該航材分銷商應當通過民航局認可的行業(yè)協(xié)會的評估,并列入其認證的航材分銷商清單;
注:民航局認可開展航材分銷商評估的行業(yè)協(xié)會信息見信息通告IB-FS-MAT 001 及其后續(xù)更新。
8.航材采購
8.1 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在采購航材時,必須通過與航材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
8.2 航材采購合同中應當至少包括所采購航材的件號( 或型號) 、數(shù)量、航材供應商名稱、合格證件要求等內容,如采購使用過的航材還須在合同中明確提供6.5 段中要求的信息。
8.3 航材采購合同與航材的合格證件及其他要求文件可以分別保存,但應確保通過追溯方法將航材采購合同與航材的合格證件及其他要求文件相互關聯(lián)起來并形成有效的追溯性。
8.4 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在采購航材時還應當滿足如下的適航性限制:
(1) 經過高溫、失火、鹽水或腐蝕性液體侵害的部件視為不可用件,需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經過適當?shù)男蘩砗蜏y試后確定其可用性后方可采購;
(2)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確損傷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視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購。
9.航材的運輸和保存
9.1 為保證航材在運輸過程中不會被損壞,應當通過如下方式予以控制:
(1) 航材包裝要滿足適用的標準;
(2) 建立了航材接收檢驗制度。
9.2 航材應當保存在合適的庫房,以確保在存儲中不會被損壞或混淆,并_________至少滿足如下要求:
(1) 具有足夠的存儲空間和合適的存儲貨架,確保以正確的方式存放,并清晰標識,避免混放;
(2) 庫房應當具有合適的防潮、防火、防曬、防爆防護,清潔通風良好,無直接熱輻射和蟲害;
(3) 對于有特殊存儲要求的航材,如溫濕度控制、防靜電等,相關儲存區(qū)域應滿足其存儲要求。
9.3 對應具有庫存壽命的航材,應當建立庫存壽命控制系統(tǒng),有效識別和控制,并及時隔離超過庫存時限的航材,避免超時限的航材被發(fā)出。
10.可疑非經批準航材的控制
10.1 可疑非經批準航材是指未經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與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航材一樣,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制造或維修過程滿足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數(shù)據(jù),而購買者不能輕易地發(fā)現(xiàn)( 如熱處理、電鍍、各種測試和檢查的標準等) 。
10.2 為避免購買和使用非經批準航材,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確保獲得批準或認可的航材的制度,并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0.2.1 航材供應商的評估:航材供應商的評估應當由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的質量部門進行,并至少應當對航材供應商的文件進行評估和記錄,以確認其提供的航材是經過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并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 對同樣的航材報價過低的供應商;
(2) 當其它供應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應商卻保證以比其他供應商短很多的時間供貨;
(3) 某供應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 供應商不能及時提供其已經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文件。
10.2.2 航材入庫檢驗:航材入庫檢驗應當由經過培訓并了解航材的標識和文件的人員進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檢查內容并記錄:
(1) 確認航材的包裝有航材供應商的標識,并且沒有開封或破損;
(2) 核實實際的航材和發(fā)貨收據(jù)與訂貨單,確認在件號、序號和有關歷史記錄( 如適用) 一致;
(3) 核實航材上的標識沒有被修改( 如:序號被蓋上、商標或件號/ 序號不正確或缺少、蝕刻或序號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
(4) 確保其庫存壽命和/ 或壽命時限沒有超期( 如適用) ;
(5) 目視檢查航材及有關文件,確認其可追蹤至經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來源;
(6) 評估任何可見的不正常情況( 如:表面被改動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鍍層、有使用過的跡象、擦傷、新漆覆蓋舊漆、試圖從外部進行修理、銹蝕或銹痕等)
(7) 對大量同樣包裝的航材隨機抽樣檢查,確認其型號和數(shù)量是否符合;
(8) 對于需要特別存儲要求的航材,應該有生產廠家( 對于全新航空器部件) 或修理廠家( 對于修理件) 對該航材的存儲要求說明,如使用了油封還應說明油封的油型號以及油封到期時間;
(9) 隔離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確認( 如:獲得必要的文件、確認不正常的情況是由運輸或搬運造成的等) 。
10.2.3 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應當對航材供應商實施有效的管理,建立在質量部門控制下的航材供應商清單,并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信息: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航材供應的形式和種類等內容。
10.2.4 如果航空運營人采購來自拆解航空器上的航材,應當建立來源查詢制度,以在采購前通過民航局認可的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指定公開信息平臺確認航材來源。
注:民航局認可的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指定的公開信息平臺參見現(xiàn)行有效的AC- 145-FS-017。
10.3 當航空運營人在任何時間、發(fā)現(xiàn)任何可疑的航材供應商或可疑的非經批準航材時,應當及時向民航局報告。民航局也鼓勵任何個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局報告可疑的非經批準航材。上述報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報告:
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號郵編:100710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持續(xù)適航維修處
電話:010-64091423/ 1473/ 2423/ 2473
電子郵件:maintenance@ caac.gov.cn
11.航材租用和借用
11.1 在滿足如下要求的情況下,航空運營人可以向其它航空運營人或航材供應商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1) 租用和借用的航材是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部件并具備本文件第6 段規(guī)定的合格證件;
(2) 租用或者借用期超過10 天,并且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應商不在本公司的航材供應商清單之內時,還必須具有該航材供應商的文件。
(3) 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經過接收檢查,確認該航材適航并處于可用狀態(tài)。
11.2 當借用具有使用壽命的航空器部件時,還應同時滿足下述要求:
(1) 其使用時間在本公司規(guī)定的壽命范圍內;
(2) 其使用時間在出借人規(guī)定的壽命范圍內。
11.3 在下列條件限定下,航空運營人可臨時借用不具備民航局批準或認可合格證明文件的航空器部件:
(1) 航空器運營中出現(xiàn)的應急情況下( 如:在外站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 ,可以借用具有類似AAC-038 的適航批準標簽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長不超過10 個連續(xù)日內拆下;
(2) 當因執(zhí)行強制性改裝、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的保修或者索賠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可以在涉及的航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具備能夠證明其合格性的周轉件;
(3) 其他經民航局批準的特殊情況。
12.航材共享
12.1 在滿足如下要求的情況下,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可以通過航材共享的方式獲取航材:
(1) 共享的航材為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部件,并且具備符合第6 段規(guī)定的合格證明文件以及用于確定航材適航性狀況的記錄、信息;
(2) 航材共享的成員建立了符合本咨詢通告第10 段要求的可疑非經批準航材控制制度;
(3) 航材共享的成員具有明確的主控方,各成員與主控方簽訂了正式的航材共享協(xié)議,并且其內容不違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的要求。
12.2 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應當將航材共享的參加方納入其航材供應商評估范圍并列入航材供應商清單。
13.航材分銷
13.1 航材分銷商在向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其他航材分銷商分銷航材時,除提供符合本文件第6 段要求的文件外,還應當向采購方提供能夠追溯到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制造體系、維修單位的發(fā)貨單、發(fā)票或其他供貨證明等文件。
13.2 在符合以下條件下,航材分銷商可以對僅有一個合格證件的一批航材進行分銷:
(1) 航材分銷商保存原始合格證件,向采購方提供原始合格證件的復印件加蓋航材分銷商的分銷控制印章;
(2) 航材分銷商對分銷的航材建立并保存了清晰的分銷檔案。
14.法律責任和誠信記錄
14.1 民航局一經發(fā)現(xiàn)航材供應商向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其他航材分銷商提供可疑非經批準航材,將組織開展相關的調查,并對確認故意或者因未盡職盡責而提供非經批準航材的航材供應商,按照其所適用的民航規(guī)章追究法律責任。
14.2 對于未獲得按民航規(guī)章認可的航材分銷商,如發(fā)生故意或者因未盡職盡責而向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或者其他航材分銷商提供非經批準航材的情況,民航局將按規(guī)定將其主要責任人列入行業(yè)誠信記錄。
民航局綜合司2020 年2 月27 日印發(fā)